增值稅電子發票全國推行 降低納稅人成本 | |||
2015年12月06日 來源:人民日報 | |||
國稅總局日前發布公告,自12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 公告明確了通過該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代碼號碼和編碼規則。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 此外,開票方和受票方如需紙質發票,可自行打印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據悉,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自8月1日起開展試點工作。公告要求,非試點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于12月31日前完成系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該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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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市場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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